山东职业技术学院2021招生?山东招生考试院
qq745048485 2024年11月28日 19:41:28 院校知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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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东:济南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为了保证济南职业学院2021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山东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济南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学校全称:济南职业学院学校代码:13323
彩石校区:济南市历城区旅游路5518号
舜耕校区:济南市历下区舜耕路12号
第六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八条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济南职业学院招生工作。
第十条济南职业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严格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做到“六公开”。
第十一条济南职业学院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外语语种要求:各专业均不限外语语种。
第十五条我校公共外语课程只开设英语,非英语语种考生请慎重报考,特别是报考3+2对口贯通培养、中外合作办学等专业。
第十六条男女比例:各专业均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七条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1)各录取批次投档原则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各录取批次的投档原则为准。
(2)我校录取时执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专业(类)录取政策。
(3)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模式投档省份的考生,遵循“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原则。
(4)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模式投档省份的考生,遵循“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录取原则。
(5)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6)我校所有专业对夏季高考考生的选考科目均不提选考科目要求。
(7)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8)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21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
第六章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新生,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即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生毕业,学校颁发济南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并在教育部进行电子注册、备案。毕业后由省人事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就业报到证》,享受普通高校大专毕业生待遇。
专升本按当年教育厅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济南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济南职业学院负责解释。章程中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济南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济南市历城区旅游路5518号邮政编码:250103
济南市历下区舜耕路12号邮政编码:250014
咨询电话:0531-58188796、58183277、58183288、82627535、82627561
济南职业学院网址:
济南职业学院招生信息网网址:
二、山东职业学院2021年分数线
1、山东工业职业学院2021分数线210分左右。
2、在安徽招生理科分数线是205分,省最低排名是225211名;文科分数线是329分,省最低排名是161517名。
3、在江西招生理科分数线是268分,省最低排名是187020名;文科分数线是230分,省最低排名是153851名。
4、中央财政支持的骨干校重点建设专业(专业群):铁道机车车辆、铁道工程技术、电气化铁道技术、机电一体化技术。
5、山东省财政支持的骨干校重点建设专业(专业群):电子信息工程技术、机械制造与自动化。
6、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山东职业学院
三、山东:泰山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条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教育部关于高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的规定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文件精神,结合泰山职业技术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泰山职业技术学院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学校全称: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八条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职业学校
第九条学校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天烛峰路281号
第十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其他院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一条学院招生处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院全日制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并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监督电话:0538—8628721。
第十三条招生计划和专业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招生时所有招生专业外语语种不限,但在本院学习语种为英语。
第十五条除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外,报考其它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的标准执行。
1.录取方式: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统一组织下,实行远程网上录取。
2.录取批次:根据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我院参加常规批次录取。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
2.学院调阅考生档案按各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要求进行;
3.普通类考生(不包括定向培养直招士官)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及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后续)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志愿间不设分数级差。
4.艺术类考生录取完全按照山东省艺术类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进行;
5.定向培养直招士官录取根据各兵种对身体体检和限制男、女生报考要求,按“分数从高到低”的原则依次录取;
6.录取专业的确定:对于进档考生,根据所报志愿和录取规则确定专业。根据考生报考情况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学院可适当调整分专业计划并报省教育厅审查批准,以批准后的专业计划组织录取。
第十九条我院及时公布录取信息。考生可通过我院咨询电话(0538—8628118、8628178)或我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也可在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根据考生提供的地址,学院用专用特快专递寄发录取通知书(学院支付邮资)。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学生报到后,因某种原因退学,须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法定监护人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学手续。自批准退学之日起注销该生学籍。退学学生所交学杂费,按鲁政办字[2018]98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学生毕业时,按国家和学院规定考核合格,颁发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并进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学历查询系统。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为:泰山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十四条应届毕业生可参加专升本考试。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教育部和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泰山职业技术学院联系方式:
1.通讯地址:山东省泰安市天烛峰路281号
3.招生报名咨询电话:0538-8628118,8628178
6.网址: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和省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泰山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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