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网站官网,千锋教育培训收费一览表
qq745048485 2024年11月19日 06:12:39 院校科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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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
3、第一条为建立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保障教师队伍质量,依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制定本办法。
4、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是否具备从事教师职业所必需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试。
5、第三条承担教师资格考试改革试点的省(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考试,适用本办法。
6、第四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是教师职业准入的前提条件。申请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须分别参加相应类别的教师资格考试。
7、第五条教师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坚持育人导向、能力导向、实践导向和专业化导向,坚持科学、公平、安全、规范的原则。
8、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9、(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10、(二)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11、(三)符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体检标准;
12、(四)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
13、普通高等学校在校三年级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籍学习证明报考。
14、第七条申请人应在户籍或人事关系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5、第八条试点省份试点工作启动前已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类专业学生,可以持毕业证书申请直接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试点工作启动后入学的师范类专业学生,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应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16、第九条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曾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17、第十条教师资格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两部分。
18、第十一条笔试主要考查申请人从事教师职业所应具备的教育理念、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知识、科学文化素养、阅读理解、语言表达、逻辑推理和信息处理等基本能力;教育教学、学生指导和班级管理的基本知识;拟任教学科领域的基本知识,教学设计实施评价的知识和方法,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19、第十二条笔试主要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两种方式进行。采用计算机考试和纸笔考试的范围和规模,根据各省(区、市)实际情况和条件确定。
20、第十三条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保教知识与能力》2科;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教学知识与能力》2科;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素质》《教育知识与能力》《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3科。
21、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专业知识与教学能力》科目测试,暂由各省(区、市)自行命题和组织实施。
22、第十四条面试主要考查申请人的职业认知、心理素质、仪表仪态、言语表达、思维品质等教师基本素养和教学设计、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等教学基本技能。
23、第十五条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情境模拟等方式,通过抽题、备课(活动设计)、回答规定问题、试讲(演示)、答辩(陈述)、评分等环节进行。
24、第十六条国家确定笔试成绩合格线,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面试成绩合格线。
25、第十七条考生在笔试和面试成绩公布后,可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查询本人的考试成绩。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省(区、市)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26、第十八条笔试单科成绩有效期为2年。笔试和面试均合格者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颁发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为3年。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是考生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
27、第十九条笔试一般在每年3月和11月各举行一次。面试一般在每年5月和12月各举行一次。
28、第二十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机考考务细则》组织实施笔试考务工作;按照《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面试工作规程》,制定面试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面试工作。
29、第二十一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使用教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笔试和面试的报名受理、考点设置、考场编排等考务管理工作。
30、第二十二条笔试和面试考生通过教师资格考试网站进行报名后,需携带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指定考点进行报名审核,并现场确认报考信息。
31、考生笔试各科成绩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方可报名参加面试。
32、第二十三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开展本省(区、市)考务相关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和考务流程培训工作。
33、第二十四条笔试和面试机考软件系统的使用实行首席技术负责人制度,采取分级培训方式进行。
34、第二十五条面试一般按学科分组进行。每个考评组由不少于3名考官组成,设主考官1名。
35、第二十六条面试考官由高校专家、中小学和幼儿园优秀教师、教研机构专家等组成。面试考官须具备以下条件:
36、(一)熟悉教师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37、(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公道正派,身体健康;
38、(三)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39、(四)从事相关专业教学或研究工作5年以上,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40、(五)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并获得证书。
41、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教师资格考试机构不得组织教师资格考试培训。
42、第二十八条省级教师资格考试机构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应急处置预案实施办法(试行)》处置和应对考试期间的突发事件。
43、第二十九条对试题命制、考务管理、监考等考试相关人员发生的违规行为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第三十条对考生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认定和处理。
45、第三十一条教育部依据教师专业标准和教师教育课程标准,制订教师资格考试标准,组织审定教师资格考试大纲。教育部考试中心(教育部教师资格考试中心),负责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
46、(一)依据考试标准拟定考试大纲;
47、(二)组织命制笔试和面试试题,建设试题库;
48、(三)制定考务管理规定,研发和维护考试管理系统;
49、(四)组织考务工作,培训技术人员;
50、(五)组织阅卷,负责考试成绩管理与评价;
51、(六)指导、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实施工作。
52、第三十二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师资格考试工作。可成立教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领导小组组长。指定专业化教育(教师资格)考试机构,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考务组织工作,主要职责是:
53、(一)制定本地区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54、(三)组织面试考官及考务工作人员培训;
55、(四)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各考区工作;
56、(五)负责本行政区域教师资格考试安全保密工作。
57、第三十三条教师资格考试以市(地、州、盟)为单位设立考区。各考区的教师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市(地、州、盟)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师资格考试机构负责。
58、第三十四条教师资格考试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41号)规定收取。
59、第三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60、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国家教育部官网
国家教育部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要职责如下:
1、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并监督实施。
2、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3、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4、指导全国的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5、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6、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直属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制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负责“211工程”和“985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7、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全国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8、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9、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和稳定工作。
10、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11、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高等教育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12、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13、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制定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划、协调、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14、拟订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订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制订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15、负责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负责国际间学位对等、学位互认等工作。
16、负责协调我国有关部门开展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教育、科技、文化等领域国际合作,负责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及相关机构、组织的联络工作。
17、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教育部司局机构设置如下: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司、综合改革司、人事司、财务司、教材局、基础教育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高等教育司、教育督导局、民族教育司、教师工作司、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思想政治工作司、社会科学司;
科学技术司、高校学生司、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港澳台办公室)、巡视工作办公室、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秘书处。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部司局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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