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师范大学招生官网,华东师范大学
qq745048485 2024年11月25日 09:44:02 我爱学校 2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湖北师范大学招生官网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湖北师范大学招生官网的知识,包括华东师范大学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一、湖北师范大学怎么样
1、我朋友是湖北师范大学的,学校学科专业较强,基础设施也在不断地完善建设当中,总体来说还是可以的,下面由我来介绍一下。
2、.湖北师范大学坐落于黄石,是湖北省师范中排名第二的大学,它有一本专业和二本专业每个省对大学划分是不同的,湖北师范大学在湖北省算得上是一本。
3、学校的化学,生物科学,汉语言这三个专业是国家特色专业,长期一本批次招生,就业质量高。思想政治教育、小学教育、经济学、体育教育、英语、历史学、数学与应用数学等,也算是比较好的专业了。
4、虽说学校是老旧了些,但基础设施还是很不错的。学校内部有个湖,青山湖,还有个亭子,可以百度一下,有图片的,风景还是很美的,吹吹风。
5、湖师寝室有四人寝,五人寝,六人寝,寝室无独卫,有空调、有电扇。新修25栋四人间上床下桌,有电梯有独自卫生间,宿舍环境嘎嘎好,其余宿舍比较老旧,有的是上床下床,自己装饰好也是一个温馨的家。
6、学校共有集贤阁、问山居、琼林苑、若水轩、星球美食5个食堂和一个清真食堂。
7、清真食堂以民族特色为主,是为服务少数民族学生饮食习俗而开设的食堂,有各种特色的民族小吃和地方美食。
8、问山居和若水轩装修精美、大气,设备全新,里面有许多书架,摆放着各种杂志期刊等书籍,是期末学生复习经常光顾的场所。
9、“星球美食城”装修别具一格、价格依旧实惠、有肯德基、罗森便利店,所有菜品可自选,可自由搭配。
10、大学是充满未知和美好的,要学会自己适应环境,而不是让环境适应你,也可以去努力做到让一所学校因为你而变的更好!
二、湖北师范大学招生办电话
1、湖北师范大学招生办联系电话为0714-6575861。
2、湖北师范大学联系地址为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邮编为435002。
3、湖北师范大学是以教育学、文学、理学、工学为重点,以教师教育为特色,以服务基础教育为主体的省属重点师范大学,是全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应用型本科建设高校、湖北省“双一流”建设高校、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典型案例高校。
4、办学底蕴深:学校前身是1973年成立的华中师范学院(现华中师范大学)黄石分院,2016年更名为湖北师范大学,较早开展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省属重点高校之一,是湖北省高等师范教育的骨干力量,培养基础教育师资的重要基地。
5、学科实力强:覆盖九大学科门类,建有4个湖北省优势特色学科群、6个省级重点学科,13个一级学科硕士点和10个专业学位硕士点,教育学是湖北省一流建设学科,学校是湖北省“科技服务湖北先进单位”“科技进步先进单位”。
三、湖北师范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高考#导语】从教育部阳光高考信息公开平台获悉,湖北师范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精神,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中文全称:湖北师范大学,英文全称:HubeiNormalUniversity,国标代码:10513。注册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磁湖路11号,邮政编码:435002。学校网址: 。
第三条学校是国家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是全国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国家产教融合发展工程应用型本科建设高校、湖北省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现设有本科专业70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1个,专业学位硕士点7个。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湖北师范大学2021年全日制普通本科的招生工作。
第五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机关、考生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为学校招生职能部门,在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学校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学校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九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办学条件,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计划。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学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录取时,以考生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对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学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二条外语类各专业(英语、日语、法语、商务英语)只招收本专业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的应试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必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安排专业录取,专业志愿间不设定分数级差。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相关科目成绩排队择优录取,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
1.传统高考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文综/理综;
2.新高考改革“3+3”模式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三门选考科目之和、选考科目中的分;
3.新高考改革“3+1+2”模式省份: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再选科目之和、再选科目中的分。
若单科成绩完全相同,学校将使用预留计划录取。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可调剂到其他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学校认可各省艺术类专业统(联)考成绩,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联)考成绩必须达到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1.美术学、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书法学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综合成绩(专业*0.6+文化*0.4)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考生综合成绩相同时,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仍相同时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
2.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与舞蹈学类(舞蹈学、舞蹈表演)、舞蹈表演(体育舞蹈)等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专业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考生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
体育学类(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按各省投档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省份,按术科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若排序成绩相同则按文化总分(不含政策加分)排序。
第十六条艺体类专业录取时,对于文科和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文理科分别排序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不分文理、统一排序。
第十七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新生进校后均安排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实行大类招生,按大类录取的考生,录取时不分专业,进校学习一年后根据各教学院专业分流方案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九条学校面向部分省份招收的电子信息工程(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语种为英语,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录取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第二十条新生应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前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一般假期为一周,特殊原因凭相关证明另行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新生可以向学校学籍部门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学籍部门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招生部门将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中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予以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七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收费标准严格按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了奖学金、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元化奖励和资助体系,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具体按照湖北师范大学奖助学金相关评定办法实施。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颁发湖北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六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湖北师范大学招生信息网()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及录取结果。招生咨询电话:0714-6575861、6575862、6575863。微信公众号:湖师招办。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与就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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