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交大教务处(华东交通大学教务处主页)
qq745048485 2024年11月26日 02:02:34 院校知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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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华东交通大学教务处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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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交通大学是一所以交通为特色、轨道为核心、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教学研究型大学,中国铁路总公司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国家铁路局与江西省人民政府“双共建”高校,“中西部高校基础能力建设工程”高校,江西省重点加强建设高校,博士学位授权单位。
历史沿革:1971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将上海交通大学机车车辆系以及同济大学铁道工程专业并入上海铁道学院,更名为华东交通大学,迁往江西。1978年,华东交通大学与上海铁道学院各自继续办学。学校原隶属铁道部,2000年,转制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
办学条件:学校坐落在“军旗升起的地方”江西南昌。学校临江怀湖、依山傍水,校内百鸟齐鸣、百花争艳、百树竞发,是一所宜学、宜教、宜居的山水学园。占地面积2816亩,各类建筑面积79.8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3.93亿元。图书馆收藏纸质图书229万册,电子文献233万册。
学科专业:学校现有18个学院,涵盖工、经、管、文、理、法、教育、艺术等8个学科门类。拥有3个一级学科博士点、21个一级学科硕士点,3个学科入选江西省一流学科,4个学科成为江西省学科联盟牵头学科,具有工商管理、工程(含12个领域)等11个专业学位类别授权点,是硕士学位研究生推免工作单位。50个专业参加招生,拥有4个国家特色专业、3个国家级卓越工程师试点专业,6个专业通过工程教育认证(评估),14个专业入选江西省一流专业。参加首轮全省高校本科专业综合评价,16个获评第一、13个获评第二、6个获评第三。
教育教学:学校形成了从本科到硕士再到博士的完整人才培养体系,现有各类学生3万余人。2014年,学校党委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教学工作、全面提升教学质量的决定”,面向基层一线多维互动人才培养的改革与实践,获评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又实施了加快高水平本科教育建设的实施方案,着力打造一流本科教育。学校建立了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成为了首批“全国高校创新创业50强”“教育部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开设“詹天佑班”“茅以升班”“卓越工程师班”“中铁国际班”等特色班级。自2015级学生起实施完全学分制,人才培养质量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连年稳居江西省高校前列,是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全国高校就业工作50强,在23个分批次招生省份中,有22个省份实行本科一批次录取。近年来,培养了以“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江西首位)”“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中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小平科技创新团队”等为代表的一大批优秀学生,取得了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一等奖等为代表的国家级奖项奖励290余项(次)。
科研创新:学校现拥有轨道交通基础设施运维安全保障技术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水果智能光电检测技术与装备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2个国家级科研平台,以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工作站、省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等省部级科技平台34个。获得了以国家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江西省首个教育部人文社科一等奖和吴文俊人工智能技术发明奖一等奖等为代表的一批重要科技奖励。近5年来,获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45项,承担各级科研项目3000余项,其中,“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等国家级项目280余项,省级项目680余项,获各类科研经费总计4.26亿元;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300余篇,其中,1300余篇被SCI、EI、ISTP检索,1篇同时入选ESI“热点论文”和ESI“高被引论文”。获国家发明专利190余项、实用新型专利900余项;出版论著教材580余部。
师资队伍:学校现有教职工近2000人,其中专任教师1200余人,正副教授590余人。拥有“双聘”院士、“*”特聘教授、“国家杰青”、“*”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井冈学者”特聘教授、“双千计划”人选、“赣鄱英才555工程”人选等省部级以上优秀人才170余人次。入选国家“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重点创新团队。
开放办学:学校先后与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国家的40余所大学开展合作办学、学分转换及师生交流交换项目,合作培养国际化高素质人才。不断深化“政校、校企、校校”合作,先后与中国中铁、中国铁建、中国铁科院、北京交大、江西省交通运输厅、赣州市政府、南昌局集团公司等70余个单位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近5年累计接受社会捐赠价值总额1.65亿元。
党建思政:学校党委坚持将党建思政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打造了以全国师德先进个人、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一等奖获得者、全国心理健康教育先进工作者、全国高校优秀辅导员等为代表的一支工作队伍,培育了以“全国党建工作标杆院系”培育项目、全国高校“双带头人”教师党支部书记工作室、“全国党建工作样板支部”等为代表的一批基层组织,形成了以“三礼”(国旗礼、上课礼、家书礼)、“五微”(微党课、微心声、微生活、微故事、微评论)、全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示范项目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工作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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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安交大教务处入口:
1、西安交大教务处入口:
2、教务处是承担学校本科生教学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教务与学籍管理中心、教学研究与质量评价中心、实践教学管理中心、本科教育交流服务中心和综合办公室等机构。
3、教务处的主要工作职责是:组织制订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本科教学质量的评价与监控,组织各级教学改革项目的申报、立项及管理;组织实施本科教育的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和新专业建设;负责课程安排、考试安排、教室建设;负责学籍管理、毕业生资格审核、证书管理、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和各类学生的统计、上报及数据维护;负责本科生国内、国境(外)交流服务与管理,办理出国成绩单、学历证明及学历认证;负责“985工程”创新人才培养建设项目管理、“211工程”创新人才培养建设项目管理、教育部“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教学基地”等专项建设的规划、实施以及检查和验收工作;负责学生教学实习与专业实习等集中实践教学活动的组织与管理和实验教学基地建设;负责进修教师和旁听生的审批与管理工作。
4、西安交通大学教务处在培养高层次人才中坚持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中心,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在本科教育中积极探索,推进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实践。 1994年西安交通大学实行按系招生、按系培养; 1995年在全国率先提出拓宽专业面,柔化专业方向的人才培养理念和培养模式。按照“基础宽厚、支柱坚实、专业方向灵活”的方针制定新的教学计划,逐步建立起了校、院、系三级课程体系及基础课系列课程体系。先后建设了国家工科基础课程数学、物理、电子电工、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软件人才培养、集成电路人才培养和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七个国家级教学基地,一个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八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十四个陕西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十九个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一个工程训练中心。在人才培养模式研究及系列课程改革、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等方面积极推行设立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000年来学校在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中取得了401项成果,其中 32项获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 114项获陕西省优秀教学成果奖, 2002年全国优秀教材奖评选中有 10本教材获得国家优秀教材奖。
5、西安交通大学教务处于 1994年、1999年两次被教育部评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务处”。
三、华东交大教务处主页:
华东交大教务处主页: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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