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登录?中华会计网校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
qq745048485 2024年11月18日 12:04:09 院校科普 4
很多朋友对于2021年会计继续教育入口登录和中华会计网校继续教育网登录入口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2021年青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
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是2015年建立的统一的会计信息化管理平台,旨在为青海省的会计从业人员提供统一的信息服务和管理。该平台为青海会计人员提供在线学习、信息查询、考试管理等一系列功能,也是2021年青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登录入口。青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的步骤如下:1.打开青海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网站 。2.点击页面右上角的“个人中心”按钮,在下拉菜单中选择“登录”。3.输入用户名和密码,验证码,点击“登录”。4.进入个人中心后,可以看到“继续教育”选项,在该选项下可以进行在线学习、考试等操作。需要注意的是,青海会计人员在登录前需要先进行注册,注册时需要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照片。如果忘记了密码,也可以在登录页面中找到“找回密码”的链接进行找回。
二、2021年河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河北省财政厅
1、
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在我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无需重复操作)。
2、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需要在我省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已完成信息采集的人员无需重复操作)。
3、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管理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4、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管理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5、
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科目指南适时调整。
6、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内容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科目指南适时调整。
7、
各单位可结合本行业特点,选择继续教育内容,以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
8、各单位可结合本行业特点,选择继续教育内容,以提高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
9、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10、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11、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12、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符合《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的继续教育形式,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累计。
13、
除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教育外,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和需求,独立组织专业科目面授教育。组织面授教育的单位于继续教育开始前20日内,登录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系统()填报计划,并告知所属财政部门。继续教育结束后10日内,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参加人员、现场情况和考核结果等相关材料上传,由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14、除参加财政部门直接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面授教育外,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情况和需求,独立组织专业科目面授教育。组织面授教育的单位于继续教育开始前20日内,登录河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系统()填报计划,并告知所属财政部门。继续教育结束后10日内,各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参加人员、现场情况和考核结果等相关材料上传,由所属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15、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网络教育,按需选择课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后,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选择继续教育网络施教机构进行在线学习,不同机构学习获得的学分可以累计,系统将自动记录学习过程和学分。
16、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参加网络教育,按需选择课程。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信息采集后,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选择继续教育网络施教机构进行在线学习,不同机构学习获得的学分可以累计,系统将自动记录学习过程和学分。
17、
除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外,其他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考试、会议、比赛、培训、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研究课题、发表论文、出版书籍等形式。
18、除面授教育、网络教育外,其他符合相关文件规定的考试、会议、比赛、培训、学历(学位)教育、承担研究课题、发表论文、出版书籍等形式。
19、
通过其他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应当在继续教育学分所属年度内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会计人员信息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0、通过其他形式参加继续教育的,应当在继续教育学分所属年度内登录河北省会计人员管理服务系统,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也可持相关证明材料到会计人员信息所属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21、
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积极推广网络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鼓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教育。各单位确需通过面授教育方式开展继续教育的,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范,建立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员健康安全。
22、为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积极推广网络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教学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鼓励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网络教育。各单位确需通过面授教育方式开展继续教育的,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范,建立常态化防控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员健康安全。
23、
2021年度会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应于 2022年6月底前完成。
24、 2021年度会计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应于 2022年6月底前完成。
25、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要加强组织领导,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工作。要做好对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有关单位和行业会计学会继续教育质量的指导,并对各单位申报的面授教育学分和个人申请其他形式学分及时进行审核确认。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升能力,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26、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雄安新区改发局要加强组织领导,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工作。要做好对继续教育施教机构、有关单位和行业会计学会继续教育质量的指导,并对各单位申报的面授教育学分和个人申请其他形式学分及时进行审核确认。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升能力,切实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
27、
2021年河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河北省财政厅
28、 2021年河北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河北省财政厅
三、2021年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会计继续教育#导语】考网从北京市财政厅了解到,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需要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可登陆北京市财政厅网站,进行2021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习。详细内容如下: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一、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为: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人员(不包括在京的中央单位会计人员)为: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一)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初级、中级、高级和正高级)的人员;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主要包括: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3.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净资产)的核算;
4.收入、费用(支出)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5.财务成果(政府预算执行结果)的核算;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6.财务会计报告(决算报告)编制;
8.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的人员,属于会计人员。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继续教育采用的课程、教学方法应当适应会计工作要求和特点。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会计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二)会计人员可自行选择以下几种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1.参加公示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中-通知通告”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网络或者面授课程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2.参加具备培训条件的市、区主管部门(总公司)组织的各项专业培训学习;
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3.参加财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会计专业及公需科目相关培训;
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
4.参加北京市财政局组织的会计人员知识竞赛;
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5.其他可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方式。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本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能补以前年度,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2021年度继续教育形式及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一)参加符合条件并公示在北京市财政局上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承办的继续教育:参加面授继续教育的,每天折算10学分;参加网上学习继续教育的每学时折算1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参加全国税务师考试,通过《财务与会计》科目的;参加全国资产评估师考试,通过《资产评估相关知识》科目的,可折算考试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三)参加北京市会计专业高级、正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并通过的,可折算评审通过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90学分。
(四)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四)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五)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可折算继续教育90学分。
(六)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八)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八)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继续教育登记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一)由用人单位组织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用人单位或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职称证书等)提交给所在区财政局审核。
(二)折算继续教育学分的,由会计人员自行登录“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继续教育”模块申请学分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如:成绩合格单、职称证书等)提交给所在区财政局审核。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三)参加市、区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考试、研修班分别由市、区财政部门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学分。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五、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操作流程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年均可进行,采集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一)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全年均可进行,采集请登录北京市财政局—个人办事—“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网址:)注册用户名并填写基本信息,进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
(二)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二)已经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信息采集过的会计人员(无需再进行信息采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信息采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1.身份证号和手机号未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可直接使用已注册的信息采集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2.身份证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并已导入认证平台的会计人员,可使用在其他部门系统中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并进行继续教育学习。
3.身份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3.身份证未注册过,但手机号已在其他部门系统注册过的会计人员,需要通过统一认证平台实名注册后即可正常使用。
会计人员若无法正常登录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400-056-0066(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若无法正常登录系统,可联系技术支持人员帮助,咨询电话:400-056-0066(工作日:9:00—18: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010-62056922(工作日:9:00—17:00)。
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方面问题,可电话咨询:010-62056922(工作日:9:00—17:00)。
(一)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一)查询2017年以前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2017年以前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查询2018-2020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二)查询2018-2020年度继续教育记录。在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登录页面,点击屏幕下方“继续教育”模块—“继续教育记录”。填写身份证号及验证码即可查询。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一)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二)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和用户操作指南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政策文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查询。
(二)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相关政策文件和用户操作指南已上传至“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政策文件发布”中,可供主管部门、培训机构和会计人员查询。
(三)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三)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国管局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在京中央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四)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四)原在北京市单位工作,现已调入外省市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外省市工作地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原在外省市工作,现已调入北京市单位工作的会计人员,应在北京市参加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
(五)继续教育时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学习完成,并成功导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通过北京市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职称证书,对于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折算学分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成绩单,于次年3月31日前折算上年学分。
(五)继续教育时间: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学习完成,并成功导入会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对于通过北京市高级、正高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职称证书,对于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产评估师考试成绩折算学分的会计人员可通过提交成绩单,于次年3月31日前折算上年学分。
(六)会计人员信息省际之间调转将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执行。
(六)会计人员信息省际之间调转将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执行。
(七)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七)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宣传贯彻新〈会计法〉有关工作的通知》(财会〔2017〕27号)规定,自新《会计法》施行之日起,取消会计从业资格认定。省级财政部门不再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以及考试、证书核发和换发、调转登记等工作。
2021年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北京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录入口:北京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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